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
检测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厦质检协〔202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技术咨询、专业培训、自律检查、标准变更评估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检测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按专家涉及的工作领域范围分为九个专项,分别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定期更新、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统一组建、管理。
第五条 原则上,协会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由协会专家库的检测专家参与,特殊情况下的专家可视情况由协会邀请(亦可作为专家顾问临时邀请)。
第六条 本协会统一负责专家的确认、使用、考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 申请检测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平公正,热心参与协会工作,严守工作秘密,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2. 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检测的政策规定,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规定,熟练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专项资质相应的标准和检测技术;
3. 在时间和精力上能胜任短期出差、现场核查工作,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软件,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富的实践经验;
4. 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知名检测专家或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5.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能及时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 专业条件
检测专家分为专家和主任级专家,申请条件分别如下:
专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系列(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少于10年所申报检测专项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同时,推荐单位应具备所申报专项资质。
主任级专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系列(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不少于10年或正高级职称或CMA、CNAS评审员资格,且不少于15年所申报检测专项检测工作经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口碑,同时,推荐单位应具备所申报专项资质。
(三) 以下条件可优先或破格选用
1. 具有很高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或获得检测大师等称号人员;
2. 取得国家及省级检验检测机构CMA、CNAS评审员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3. 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的国家级、省级及行业知名检测专家。
第八条 专家申请选用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一)公开遴选
1.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行业协会推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每位专家推荐申报专项不得超过3项。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最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推荐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推荐人(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协会对推荐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后盖章确认,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
2. 协会根据申报材料提出遴选名单,候选专家名单在微信公众号或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二)定向邀请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办法明确的条件及相关规定,定向邀请专家入库,由协会正式发文后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2. 合理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技术服务活动的专家类型数量和各专业专家比例;
3. 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库的使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1. 专家抽取工作由协会领导班子负责;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抽取,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不得有其余人员在场,以示公允。如同一事项确需多次邀请专家参与的,可仅在第一次随机抽取专家,后续可继续使用该专家。
2. 专家组应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主任级专家担任),专家人数根据任务的工作量来确定。
3. 专家抽取后需提前通知专家,若专家无法到岗,需提供无法到岗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按“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处理,并重新抽取专家。
4.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评估时,协会邀请主管部门或委派协会相关人员随行监督。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要求
1.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保证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2. 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或结论并签名确认,专家对其出具的意见或结论负责;
3. 参加协会工作前应对照工作纪律要求进行自查,并遵守工作相关规定,加强自律;
4. 严格履行服务活动的个人承诺事项,珍惜和维护协会检测专家荣誉。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征集工作长期进行,按年度集中批准入库,并公示专家库信息。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专家考评小组,负责专家的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组长由会长担任,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共同推荐若干人员担任;协会领导班子负责考评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考评可在每次协会开展的工作任务结束后进行,也可采取统一笔试、答辩或实操考核进行。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为合格,可以续聘;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直接调整出专家库,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合适的时间,邀请专家采用线上或者线下培训,培训具体时间和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并提前通知相关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致函协会,按规定进行变更:
1. 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2. 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3. 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4. 不愿意继续担任专家的;
5. 迁居外地工作的。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核实后调整出专家库或暂停专家资格:
1. 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2. 不主动回避利害关系的;
3. 未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评或考评未通过的;
4. 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检查/评估等情况及其他信息,并产生实质影响的;
5. 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结果的;
6. 经抽查或确认,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意见或结论的;
7.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或被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8.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有违背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可向协会投诉举报。
第五章 专家的权责
第十九条 专家的行为准则
1.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敬业诚信、准确公正;
2. 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3. 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4.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5. 不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或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6. 专家除按规定获得合理的技术服务劳务报酬外,不得另立名目或形式私自收取报酬,不接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它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7. 与协会工作任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8. 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结论。
第二十条 专家的权力
1. 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行业内部检查、标准变更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
2. 有权拒绝签署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3. 专家所在单位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及服务;
4. 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5. 对协会组织的活动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1. 配合协会开展业务指导,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政策;
2. 执行协会决议,自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接受协会监督和管理;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活动;
4.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研讨、技术标准的编写;
5.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内部检查、标准变更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
6. 积极参与协会委托的科研项目及其他技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