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签署本公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公约由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协会)牵头组织实施,接受质量检测协会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公约报厦门市民政局备案,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的 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自律

第五条 检测单位应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技术标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服从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检测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自觉履行行业自律的义务。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检测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以挂靠、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

第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单位的选择。

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检测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本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严禁恶意低价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检测单位应该共同抵制拖欠检测服务费用、恶性、压价竞争及哄抬价格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检测单位应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检测行业利益的检测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合同条款;不参与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九条  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被检单位的利益,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以及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检测单位在承接检测业务过程中,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或给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作、诚信,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和增强检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商洽聘用行业内其他单位工作的在岗人员时,应该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为加强行业及个人职业道德诚信管理,检测单位应加强协作,推动检测行业的健康文明发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约签定单位之间可共享不诚信检测人员的诚信信息,共同拒绝招录不诚信人员。单位之间有查询需求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违背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可提供相关支持,提供方式由各自灵活处理。

不诚信检测人员是指被检测单位确认有侵占公司财产、出卖单位商业机密、利用职权勒索谋取不当利益、检测弄虚作假等行为之一,并被解除劳动合同且  内部公开处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共筑反舞弊防线,公约签定单位可进行交流、培训与学习,共同促进反舞弊能力的提高。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见证送检的管理要求,不得上门收取原材料、样品及试件试块。

第十七条 在承揽桩基及建材等检测任务时,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必须签订检测合同,并将签好的合同报送质量检测协会备案。在检测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第三章 检测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维护行业信誉;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严格检测、规范执业;严格按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检测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损害其他检测企业和诚信检测人员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持续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弄虚作假,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不得以行贿或者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不得泄漏委托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检测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同时在两个检测机构任职。

第二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检测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测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检测单位和行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检测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质量检测协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检测委托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单位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方仍不满意,可以向质量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质量检测协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当事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协会有权将检测单位及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有权对质量检测协会的调查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徇私舞弊和受贿索贿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有效建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 度。保证金预存入以下户名:厦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协会,账号:41000 22809 20009 0491,开户行:工行厦门美禾支行(102393000374),各公约签约单位应确保各自的保证金保持不变,若违约导致该保证金不足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数额。

第三十二条  质量检测协会对本公约签约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 理,主要职责如下:

1、为公约成员单位服务,开展技术咨询活动,提高公约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3、负责牵头制定、修订公约和履约检查;

4、建立公约成员单位提报的不诚信检测人员和拖欠检测服务费用单位名录; 

5、 对公约成员单位或检测人员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抽检制度。质量检测协会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编写检查表,对签约单位当季检测的项目随机进行检测质量抽查。检查人员主要由各签约单位派出,质量检测协会统一安排,检查人员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被客户投诉的或上个季度存在不良行为的检测单位,实行差异化加倍抽查。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3天向质量检测协会报告。

被检查检测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不得隐匿、阻扰或刁难;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质量检测协会的检查细则,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外界和被查单位透露检查结果,不得泄露检查的相关内容和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活动中若发现抽检的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质量检测协会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质量检测协会可充分利用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给予肯定或曝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质量检测协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例会,公布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各签约单位接到协会通知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六条  在协会的网站上设立检测单位工作的信息平台,各公约成员单位的检测工作接受社会及相关单位的评价;对公约成员单位及检测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实现各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共同提高。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签约单位有义务维护质量检测协会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经质量检测协会查证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检测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节,经过质量检测协会相应的议事程序,做出协会内通报批评,向相关组织、机构、检测委托单位通告等劝戒或者惩戒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予以通报处罚、暂停或撤消检测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者撤消其检测资格等处理。对违反行业公约的检测单位,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阻止违反公约的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对于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检测单位在厦门地区开展检测活动时,存在下列行为的,自愿接受相应处罚如下:

(一)所检测项目因违规被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的, 一次罚款不少于五万元;

(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或者检测业务挂靠的、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样品重复检测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一次罚款不少于四万元;

(三)违反本公约承揽检测业务的,一次罚款不少于合同额的2%,且不少于三万元。

(四)违反公约规定,聘用不诚信检测人员的, 一次罚款不少于二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公约对各签约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修订须由三分之一以上公约签 约单位提出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并经工作委员会确定,方可变更或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经各公约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由质量检测协会负责解释。